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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日,泉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布《关于优化婚姻关系审查的通告》(以下简称《通告》),明确自2022年1月1日起,在泉州中心市区购买、转让、、抵押不动产等申请登记的,申请人与不动产登记权属来源文件(如、存量房买卖合同、赠与合同、安置协议等)载明的权利人一致的,申请人无需提供婚姻状况材料,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再审查其婚姻状况。今后,群众购买、处分不动产将更加便利,办事效率更高。
但《通告》明确,具有下列五种情形之一的,机构需审查婚姻关系,申请人需提供婚姻状况材料:
(一)夫妻申请办理“加减名”、共有份额变化或离婚析产登记的;
(二)未经公证或者未持有生效法律文书申请办理继承(受遗赠)转移登记的;
(三)申请、经济适用房、、廉价房、房改等政策性住房登记的;
(四)持有2018年10月1日前颁发的不动属证书申请办理相关登记的;
(五)其他因共有状况不明确等需要提供婚姻状况材料的特殊情形。
为避免不必要的财产争议、保护夫妻双方共有不动益,《通告》提醒广大群众,婚姻关系间购买的不动产,属于夫妻双方共有的,应以夫妻双方的名义签订,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办理。
经向税务部门了解,根据《契税法》有关规定,在婚姻关系间,不动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,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或另一方所有的,或者不动产原归夫妻双方共有,变更为其中一方所有的,或者不动产原归夫妻双方共有,双方约定、变更共有份额的,。有上述情况的市民朋友请尽量于2022年1月1日前,到泉州市中心办理相关登记。
内容来源:泉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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